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六章 送 审

第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以司法部送审稿的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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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