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五章 审 议

第十六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审核报告;根据需要,原起草的业务司局负责人对草案作起草说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