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五章 审 议第十六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审核报告;根据需要,原起草的业务司局负责人对草案作起草说明。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