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审 核第十五条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查并决定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