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时,审核意见与原起草的业务司局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与原起草的业务司局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法制工作部门在签报审核意见时,应当如实汇报业务司局的意见。 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法制工作部门与有关业务司局进行协调,或直接与主管该业务司局的部领导进行协商;也可以直接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