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时,根据审核的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将审核修改稿在报刊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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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