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时,根据审核的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将审核修改稿在报刊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核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时,根据审核的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将审核修改稿在报刊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