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从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角度,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