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章 审 核第十一条业务司局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起草说明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