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业务司局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起草说明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