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业务司局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当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派员参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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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