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业务司局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当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派员参加。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业务司局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当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