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海关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海关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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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