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者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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