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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