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