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