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二)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三)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四)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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