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应当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