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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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