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