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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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