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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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