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