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者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者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