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者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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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