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