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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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