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