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海关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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