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