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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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