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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