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当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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