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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