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