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隶属海关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海关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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