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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