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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