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