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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