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