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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