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二章 税源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