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制定机关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