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向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