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向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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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