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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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