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署务会议审定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未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制定机关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