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及其内容;

(三)作出答复的时间、联系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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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