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