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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