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七条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