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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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