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