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