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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