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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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