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级注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