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二十条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