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