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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