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