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